(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孔繁贵与蔡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孔繁贵,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9。被告蔡文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7。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贵诉被告蔡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繁贵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繁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繁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