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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诚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木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诚星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木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广东诚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万维克。委托代理人梁达融,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木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薛桂铖。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受理原告广东诚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木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已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诚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案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因原告以纠纷已解决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故财产保全费全额予以退还。对原告已多预交的财产保全费708.02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