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孙国民与冯林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民,冯林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潜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孙国民,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林生,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孙国民诉被告冯林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清华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6月25日、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东升,被告冯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国民诉称:原告从事个体运输业务,被告因建造住宅委托原告为其运载建筑材料,至2012年1月15日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运费129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欠款,但被告一直拖而未付,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清偿结欠原告的运输费129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冯林生辩称:2012年元月15日我与原告就原告孙国民拉材料运费进行结算是事实,结算后我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孙国民拉材料运费12900元的欠条一张也是事实,但结算之后我发现帐算错了,原告多算了我三车砖计币4950元,为此我专门到原告家找原告,原告却置之不理。另外,我与原告结算、出具欠条后的当年过年前(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我还支付给了原告妻子4000元。因此我现在实际只欠原告运费395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个体运输业。被告因建造住宅请原告为其运输建筑材料,双方2012年元月15日经结算,被告冯林生欠原告孙国民拉材料运费12900元整,被告冯林生于当日向原告孙国民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欠到孙国民拉材料运费壹万贰仟玖佰元。欠款人:冯林生2012年元月15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欠条原件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因建造住宅请原告为其运输建筑材料,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12年元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及被告于结算当日出具运费欠条的行为,是双方对此前已发生费用数额的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清楚,故被告辩称结算之后才发现帐算错了,原告多算了三车砖计币495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辩称与原告结算、出具欠条后的当年过年前(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还支付给了原告妻子4000元,但被告对该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孙国民及其妻当庭予以否认;庭审中被告虽提供本人的”往来日记”等家庭帐目记录,但该”往来日记”的记录上并无原告的确认,该记录只能认定为被告的单方陈述。被告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在欠条之后已支付4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拖欠原告拉材料运费12900元,被告应予及时清偿。被告未予清偿,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没有约定明确的标准及计算方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被告应支付相应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林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国民拉材料运费129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给付时间:从2012年元月15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的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冯林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海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