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林忠诉季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林忠,季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金林忠,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旭东。被告季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林忠诉被告季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林忠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林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