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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易彬与被告赖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易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光平,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易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廖建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