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易彬与被告赖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易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光平,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易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廖建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