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徐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