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二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虎,男,汉族。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二虎醉酒后驾驶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漪汾桥西南内环由西向东向滨河西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王二虎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0.00mg/100ml,经对提取的被告人王二虎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王二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4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二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二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二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公安机关执行收监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四日折抵刑期四日,即自收监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刑期期满前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颜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