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黄新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黄新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花边南路五星聚豪园富豪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赖加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华,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因与黄新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花边南路五星聚豪园富豪楼二楼,本案应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271-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涉案房产系坐落于惠州市惠阳区,属于惠阳区管辖范围,故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