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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140号原告黄某,农村居民。被告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