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140号原告黄某,农村居民。被告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