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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边某甲与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甲,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边某甲。被告: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甲与被告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甲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