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边某甲与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甲,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边某甲。被告: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甲与被告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甲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