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蓟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华与被告刘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刘长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张志华。委托代理人田秀金,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存。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华诉被告刘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