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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庞敬周与谷万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敬周,谷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庞敬周,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谷万昌,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谷万昌之妻张贺灵(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谷万昌之妻张贺灵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