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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查秀成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秀成,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查秀成,男,生于1986年6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文均,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生于1988年5月10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了原告查秀成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查秀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秀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65元,由原告查秀成承担。审判员  肖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