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查秀成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秀成,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查秀成,男,生于1986年6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文均,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生于1988年5月10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了原告查秀成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查秀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秀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65元,由原告查秀成承担。审判员 肖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