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执行人马素云、韦素云与被执行人韦振华、彭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云,韦素云,韦振华,彭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马素云,女,1940年x月x日生,x族,居民,住宜州市xx乡xx街xx队**号,身份证号:x********。申请执行人韦素云,女,1963年x月x日生,x族,居民,住宜州市xx镇xxx路**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韦振华,男,1962年x月x日生,x族,居民,住宜州市xx镇xx路xxx小区***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彭晓春,女,1970年x月x日生,x族,居民,住宜州市xx镇xx路xxx小区***号。身份证号:xx********。申执行人马素云、韦素云与被执行人韦振华、彭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宜民初字第1337号、第1338号及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宜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韦振华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马素云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受理费300元;彭晓春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马素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受理费8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素云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受理费475元;权利人马素云、韦素云于2013年2月2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立案号分别为(2013)宜法执查字第83号、第84号、第85号,经调查核实,原告马素云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12)宜民初字第13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彭晓春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x小区xxx号商品房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宜房预xx字xxxxxxx号(该房权利人为韦振华、彭晓春)。本院2013年6月28日转入执行实施程序,立案号分别为(2013)宜法执字第194号、第195号、第19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振华、彭晓春糸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韦振华因涉嫌犯罪现被关押在环江县看守所。除享有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x小区xxx号商品房一套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韦振华、彭晓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自行转让上述房产给案外人周蔡宝,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21万余元(款由购房主周蔡宝代交),余款用于偿还马素云、韦素云三案案款共计9230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款由购房主周蔡宝代交)。经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按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韦振华应偿还给申请人马素云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晓春应偿还给申请人马素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晓春应偿还给申请人韦素云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韦振华于2013年6月28日偿还给马素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22元;彭晓春于2013年6月27日偿还给马素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244元;彭晓春于2013年6月27日偿还给韦素云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840元。申请人马素云、韦素云自愿放弃逾期履行的部分利息;2.本院(2013)宜法执查字第83号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2013)宜法执查字第84号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10元;(2013)宜法执查字第85号案诉讼费475元、执行费310元;三案诉讼费及执行费合计25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于6月27日已交纳);3、终结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337号、第1338号、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4、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振华、彭晓春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70号馨梦园小区第2栋第9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0103337371、01033373**号)的查封。据此,本院认为,被执人韦振华、彭晓春已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应予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337号、第1338号、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振华、彭晓春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x小区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字第xxxxxx、xxxx**号)的查封。3.将韦振华、彭晓春位于宜州市xx镇xx路xxx小区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xx字第xxxxxx、xxxx**号)转移到买主周蔡宝的名下(身份证号:xxxxxx03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钰生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远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