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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执民字第6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向义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善执民字第609-3号申请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被执行人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工业区。被执行人向义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向义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向义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善执民字第60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张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