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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李某某,农民。被告:樊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水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