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李某某,农民。被告:樊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水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