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田寿华与梁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寿华,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田寿华,男,1969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玉,女,196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寿华与梁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田寿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自愿放弃债权,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甫源审判员 惠 耘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