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尚铭与被告曲宏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铭,曲宏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46号原告:尚铭,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银元街XX号XXX室。被告:曲宏威,男,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银元街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铭与被告曲宏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