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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张妹仔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妹仔,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妹仔,男,汉族,1953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冯文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礼愿,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兴晃,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妹仔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向张妹仔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张妹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妹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妹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