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柳建伟与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施炳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柳建伟,施炳权,边勤,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秀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建伟。原审被告:施炳权。原审被告:边勤。原审被告:金秀男。上诉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柳建伟,原审被告施炳权、边勤、金秀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