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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青与赵亮、赵志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赵亮,赵志明,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238号原告杨青。委托代理人田冰,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朋基,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被告赵志明。被告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志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河,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诉被告赵亮、赵志明、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许 毅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王国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滕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