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力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陆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佳力塑业有限公司,自贡市陆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佳力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自贡市陆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多金银行存款14146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