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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冲与卢善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冲,卢善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095-1号申请人吴冲。被申请人卢善国。本院受理原告吴冲诉被告卢善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17000元作为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善国名下(共有人肖兰芳)、位于南宁市五一中路22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上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