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贾建萍申请执行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萍,傅明华,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贾建萍,女。被执行人:傅明华,男。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贾建萍申请执行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需办理国有土地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傅明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XX区XX路XX幢X层XX号房屋,过户到贾建萍名下。二、贾建萍可持本裁定书到国有土地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