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张达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达,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达,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