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谭╳龙与被告韩╳宁、黄╳玲、陈╳秀欠付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龙,韩x宁,黄x玲,陈x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谭x龙。被执行人韩x宁。被执行人黄x玲。被执行人陈x秀。原告谭x龙与被告韩x宁、黄x玲、陈x秀欠付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东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x宁赔偿原告谭x龙货款66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被告黄x玲、陈x秀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韩x宁、黄x玲、陈x秀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谭x龙于200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仅执行得货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4785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后,2004年10月11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5月20日,权利人谭x龙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韩x宁给付尚欠的货款本金27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元,共计678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韩x宁在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中的659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x龙,韩x宁尚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东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班荣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