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小凤、吕沛阳、吕建仙诉被告吕淑珍、吕喜田及李芝兰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凤,吕沛阳,吕建仙,吕淑珍,吕喜田,李芝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805号原告段小凤,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吕小莉,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安,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沛阳,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吕建仙,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吕淑珍,女,193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大方实业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吕喜田,男,50岁左右,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李芝兰,女,84岁左右,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段小凤、吕沛阳、吕建仙诉被告吕淑珍、吕喜田及李芝兰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小凤、吕沛阳、吕建仙共同诉称,孙俊卿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吕振中(已故)、吕林书(已故)、吕淑珍。原告吕沛阳、吕建仙系段小凤与吕振中的子女,被告吕喜田系吕林书之子,被告李芝兰系吕林书的配偶。段小凤与吕振中婚后一直与孙俊卿居住于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4栋1单元4层9号房屋内,照顾孙俊卿的日常生活直至其去世。而三被告在办理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4栋1单元4层9号及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4栋1单元6层16号房屋产权时,将原属孙俊卿夫妇的共同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要求对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4栋1单元4层9号及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4栋1单元6层16号房屋依法继承。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其称被告李芝兰已死亡,亦未能提供死亡证明及相关继承人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小凤、吕沛阳、吕建仙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虹代理审判员 王洋人民陪审员 温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