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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亚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桐城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66771-4。法定代表人:张正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亚华,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亚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民二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