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与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4号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诉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平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叶县龚店乡楼马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 立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春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