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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道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道爱,王泽平,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117-1号申请执行人任道爱,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畜牧局家属楼2号楼一单元一楼东户,无业。被执行人王泽平(曾用名王平),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阳路25号4号楼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刘艳,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阳路25号4号楼1单元501室,南麻镇鲁阳居委会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道爱与被执行人王泽平、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泽平、刘艳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