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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军新与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迎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金军新,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迎九,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1万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