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伟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柴家伟。被告:余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开化县曙光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