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77-2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雄宇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0/7-13份数5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雄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186号XXX文学院。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国家粮食储备库B栋1048-1068、1198-121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韭菜园汤家岭八一路110号附18栋3门105号。身份号码4301021986121420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雄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海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佳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三项及受理费等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