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周森诉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森,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鸠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周森,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周启安,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董萍,局长。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高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丰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不履行办理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支付结算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解江灵审 判 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