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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卫国,任公司经理。住所地镇平县工业园区**号。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负责人常晓,任经理职务。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号。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