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任志峰与李转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峰,李转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任志峰,男。被告李转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峰与被告李转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峰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任志峰承担。代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