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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纪尚宾与赵富道、赵建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纪尚宾。被告赵富道。被告赵建迪。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尚宾与被告赵富道、赵建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尚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