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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健与陈华龙、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李健。委托代理人:孙林剑。委托代理人:李昌华。被告:陈华龙。被告:陈伟红。原告李健为与被告陈华龙、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健的委托代理人孙林剑及被告陈伟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陈伟红曾共同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先行庭外和解,但届期和解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健起诉称:2011年9月13日,被告陈华龙以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陈华龙今向李健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利率每月1.5%。”上述借款两被告曾承诺及时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经查,两被告于2010年6月23日在三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请求判令被告陈华龙、陈伟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华龙未作答辩。被告陈伟红答辩称: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李健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华龙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的事实;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陈伟红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一表示不知情,并要求原告提供交付依据。被告陈华龙、陈伟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陈华龙。被告陈华龙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陈华龙作为经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另外,借条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能够证明被告陈华龙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陈伟红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能够证明被告陈华龙、陈伟红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陈伟红表示与被告陈华龙已于2012年3月21日登记离婚,对该事实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9月13日,被告陈华龙向原告李健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利息为月利率1.5%,未载明还款期限。另查明,被告陈华龙、陈伟红于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1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健与被告陈华龙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陈华龙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陈华龙返还借款。被告陈华龙经原告催讨未及时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伟红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陈华龙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被告陈华龙个人债务的,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华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龙、陈伟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华龙、陈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