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谭启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启永,潘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谭启永。被申请执行��潘麟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启永人身伤害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麟涛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