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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谭启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启永,潘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谭启永。被申请执行��潘麟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启永人身伤害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麟涛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