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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龙窝镇。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王家镇。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343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02元,合计1556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55637.8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柯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