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双伍与李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双伍,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237。委托代理人胡新玉,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815。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伍诉被告李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桂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34元,由原告张双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