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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濮国海与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濮国海;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濮国海,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长岭路阳光茗都**。法定代表人:沈财兴,该公司董事长。濮国海与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重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濮国海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7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