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彭雨林诉被告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雨林,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29号原告:彭雨林,男。被告: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先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雨林诉被告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雨林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