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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景伟与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伟,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郭景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郭景伟与被执行人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景伟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即向西安市雁塔区养老经办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初步核算,被执行人应承担比例所补缴的款项为19339.62元。2012年4月23日,被执行人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缴纳20000元,作为本案的执行保证金。因本案须经社保部门进行审核,考虑该办理周期较长,本院遂以(2012)雁民执字第000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郭景伟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线索,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经本院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郭景伟与被执行人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景伟23500元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