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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与于建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于建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法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松,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委托代理人付伟娜,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宁。上诉人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建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嵇焕飞代理审判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李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