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与周茂梁、周辉松、薛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周茂梁,周辉松,薛香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64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王海江,行长。被告周茂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辉松,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薛香花,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与被告周茂梁、周辉松、薛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里岔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康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