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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限字第1号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绍尔群岛96960,马朱罗市Ajeltake岛Ajeltake路信托大厦(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TheRepublicofMarshallIslands)。法定代表人:SteveGee-KingHsu,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捷,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四平路***号海事大厦。异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真北路****号渔政大厦。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韦尔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异议通知,并于2013年5月27日至同年5月29日连续三天在《人民日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间,异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以下简称东海区渔政局)向本院递交了书面异议。申请人罗克韦尔公司称:2013年3月19日,申请人罗克韦尔公司所有的“CHOUSHAN”轮与英国籍集装箱船“CMACGMFLORIDA”轮在中国长江口灯船东北约124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CMACGMFLORIDA”轮船体破损、燃油泄漏。“CHOUSHAN”轮为巴拿马籍散货船,91166总吨,从事国际运输。本次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已超过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享受的11850278特别提款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设立金额为11850278特别提款权及自相应利息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船舶登记证书、海事申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禁止离港通知书、上海海事局财务担保通知等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上海海事局及东海区渔政局称:本案事故发生地不属于宁波海事法院的管辖海域;申请人在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时,“CHOUSHAN”轮也未被该院在管辖范围内扣押;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涉及本次碰撞事故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合同在该院管辖范围内履行。综上,申请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涉案船舶“CHOUSHAN”轮系巴拿马籍钢质散货船,91166总吨,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为申请人罗克韦尔公司所有。该轮于2013年3月16日自中国山海关开往装货港澳大利亚阿博特波特港,同年3月19日与英国籍集装箱船“CMACGMFLORIDA”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北约124海里处(31°31.9'N,124°54.2'E)发生碰撞,致“CMACGMFLORIDA”轮油舱破损,大量燃料油泄漏入海,造成我国海域严重污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其所有的“CHOUSHAN”轮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相关财产损失而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海事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船舶发生事故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第一到达港视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地。本案事故发生在长江口灯船东北约124海里处,非我国领海,而“CHOUSHAN”轮发生事故后即抵舟山港进行修理,该第一到达港系本院辖区范围。并且,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即日起将“CHOUSHAN”轮在舟山港予以扣押,故同年5月13日本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之时,亦是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罗克韦尔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己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就是当事船舶的所有人、拟限制的是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坏的海事赔偿请求,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提出的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二、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在本院设立总额为11850278特别提款权及该款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的人民币数额按本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上述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三、驳回异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的异议。本案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世新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