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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胡志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志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原告胡志芬,住址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舒清唐,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代表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胡志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芬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