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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林柳娟与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柳娟,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36号原告林柳娟,女,193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黎昌强,男,联系地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炽劲,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柳娟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柳娟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柳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柳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柳娟负担。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