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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童央利与陈维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央利,陈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经院长授权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965号申请执行人:童央利,农民。被执行人:陈维安,宁波××铁路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84号童央利与陈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维安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胜山镇陈丁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陈维安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维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童央利执行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9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